禁发商品及信息 |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
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
4、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
6、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
1、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除外); |
2、剧毒化学品; |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
4、烟花爆竹; |
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 |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
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
3、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及邀请码; |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
5、网络低俗产物; |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
3、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阅读设备; |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
6、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 |
7、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
1.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本项第4类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
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
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
4.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
5.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 |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
2、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
3、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
4、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 |
5、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
6、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 |
7、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
8、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
1、人体器官、遗体; |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
5、捕鱼器相关设备及配件; |
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
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 |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
9、各类短信、邮件、在线客服设备、软件及服务。 |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
4、烟草专卖品、烟草专用机械及电子烟; |
5、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
6、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7、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
8、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
9、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
10、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
11、过度包装的食品、化妆品(食品和化妆品类存在过度包装,不符合下述标准要求的,应禁止销售);备注:(1)完全包裹指定商品的包装均认定为一层;(2)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初始包装均为第0层,初始包装外的一层包装均为第一层,依次类推;(3)在大仓对商品进行的包装是为了便于安全运输,大仓环节增加的包装层数不计算在内。 |
(十一)虚拟类: |
1、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
2、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
3、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
4、虚拟抽奖类商品; |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
6、未带有平台代充标识的增值业务商品; |
7、网络账户死保账号以及腾讯QQ账号; |
8、Itunes账号及用户充值类商品; |
9、自动发货形式的一卡通系列商品及任何充值方式下以面值原价形式出售的一卡通系列商品; |
10、虚拟代刷服务类商品; |
11、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
12、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 |
13、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
14、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
(十二)其他类: |
1、非法传销类商品; |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
3、用于全新销售的伪造变造的数码商品; |
4、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
5、秒杀器以及用于提高秒杀成功概率的相关软件等干扰优鲜集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
6、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
7、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
8、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
9、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中禁止销售的物品,及所售商品资质不符合优鲜集要求的商品。 |
(十三)超标商品类: |
超标电动自行车:(1)自行车额定电压下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2)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的;(3)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小于25公里的。 |
(十四)特许经营商品类: |
在未取得经营资格且未经优鲜集审核通过前,以下商品属于禁止销售商品:(1)食盐:需要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食盐批发(或零售)许可证》;(2)烟草制品:需要取得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3)弓、弩制品:需要取得公安批准;(4)煤炭制品:需要取得发改委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5)成品油:需要取得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6)危险化学品:需要取得安监局的许可。 |